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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已阅读次:13879  发布日期:[201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部署要求,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为导向,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补贴水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等原则,做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具有盐城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盐城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以上两项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补贴范围,并逐步扩大到其他低收入、非重度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60%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城镇、农村分别按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并逐步提高,实现城乡统一标准。
四、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窗口,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方便申请人知悉办理事宜。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打卡转账存入补贴对象账户中。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账户存折,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五、政策衔接
(一)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后,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
(四)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六)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残疾人户籍迁移的,应在户籍迁入地办理补贴发放手续。残疾人注销本市户籍的,应停止发放补贴。
(七)各地已经实施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名称与《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更名。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目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同、相似,并长期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项资助项目、残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应按照《意见》要求调整为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贴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小于本意见要求的,要严格按本意见执行。
(八)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对因新旧政策之间发放金额的差额部分,各地要及时予以补发,确保残疾人合法权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协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市场及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全力支持并积极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民政部门会同残联要及时做好两项补贴政策的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指导基层服务单位规范服务和管理,对资金发放情况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化社会组织、企业提供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制度执行公信力。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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