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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标准
来源: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作者: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已阅读次:2149  发布日期:[2018-11-20]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明确创建无障碍环境市的基本要求和项目指标,为各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无障碍环境市的创建提供指导,制定本工作标准。通过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全社会成员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市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规定指标为创建无障碍环境市的基本工作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努力提高改造比例和建设内涵,丰富改造内容,并逐步开展乡(镇)、村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三、组织管理

(一)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铁道、财政、发展改革、民航、公安、教育、宣传、广电、旅游、商务、银行、卫生、残联、老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三)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该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同步进行无障碍改造,且应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工业和信息化、广电等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铁道、交通运输、民航、公安、教育、旅游、卫生、邮政、电信、金融部门应按照《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TB10083)、《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MH5062)、《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等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切实推进相关无障碍设施建设。

宣传部门应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应切实抓好本部门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五)制定既有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加强管理和维护,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对侵占、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依法处罚。

(七)建立有效社会监督机制,发挥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群体的监督作用,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

(八)组织开展对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力。

(九)有关建设设计单位的专家组成无障碍环境建设技术指导组,承担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划、施工、改造和特别环境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组织开展无障碍宣传工作,制作播出无障碍公益广告、宣传片、专题片、印发宣传资料,提高公众的无障碍意识,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道路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

1、缘石坡道

1)城市各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各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应达100%,缘石坡道应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含新建率)应不低于80%,且布局合理。

2、盲道

城市各区的中心位置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主干道及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等处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道路周边场所、城市绿地和重点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提示盲道,并与道路上人行道的盲道相衔接,严格控制行进盲道实施范围,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3、其他设施

1)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应设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安全梯道、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并设置无障碍标志牌。

2)已建城市中心区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应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增设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修建轮椅通道。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宜增设安全梯道、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并设置无障碍标志牌。

五、公共建筑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办公科研司法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康复建筑、体育建筑、文化观演纪念建筑、商业服务建筑、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汽车加油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室外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100%,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对已经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应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其中:

1)政府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大中型商场、汽车加油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7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医院、公园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设施。

2)饭店、宾馆、邮政、电信、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邮政、电信、银行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设施,宾馆、饭店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客房。

3)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文化观演建筑、体育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设施和轮椅席位。

4)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4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

高等院校改造内容参照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造内容进行。

六、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1、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实现无障碍化,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技术要求。

2、已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进行无障碍改造。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同时要设低位服务设施,铁路旅客站台、轨道交通站台及公交车站等候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主要公交车站设置盲道和盲文站牌,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无障碍标志,机场有方便残疾人登机的升降装置,铁路旅客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轻轨站台高度与车厢地板基本平齐,客运码头有方便残疾人登船的装置。

3、飞机、地铁、轻轨车辆、铁路客车、公共汽车、电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应适应残疾人的需要。

主要改造内容为:乘客入口水平通道及轮椅席位。

七、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和改建与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等技术要求。

2、已建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进行无障碍改造,改造率应达100%。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低位服务设施,室内外主要位置地面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3、逐步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

主要改造内容为:

地面平整及坡化、设置低位灶台(盲人家庭灶台有煤气泄漏报警装置)、房门改造、坐便器改造,安装卫生间热水器、扶手(洗手池扶手、坐便器扶手、淋浴扶手)、浴凳及改善残疾人、老年人家居卫生条件的其他设施。

八、公共停车场(库)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100%,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已建公共停车场(库)改造率应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九、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100%,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已建居住小区改造率应不低于50%,且布局合理。

主要改造内容为:小区内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停车位。

3、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和宿舍建筑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主要改造内容为:居住建筑出入口坡化处理,无电梯的不作要求,有电梯的待更换电梯时再选用无障碍电梯,公寓、宿舍设无障碍公共卫生间。

十、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

1、政府应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

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3、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配备字幕,每周应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配备字幕。

4、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

5、残疾人组织网站、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6、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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