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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从了解开始——盐城市最新助残惠残政策问答(五)
来源: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作者: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已阅读次:761  发布日期:[2023-11-15]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进行扶残惠残各项政策的宣传解读,让残疾人懂政策、享政策、不断改善和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同时,增强民众助残意识,提高民众思想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盐城市残联推出“关爱,从了解开始——盐城市最新助残惠残政策问答”。

盐城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盐城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残发﹝2015﹞56号)。

补贴奖励的对象和条件有哪些?

1.盐城市区(含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不含大丰区、盐都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申请相关补贴和奖励。
2.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以下简称“按比例补贴”);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
3.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②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
③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④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不低于上年度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⑤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⑥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⑦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补贴奖励的标准是多少?

答:1. 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2. 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备注: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 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 号)文件精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奖补,取消奖补年限设置。)

补贴奖励的计算方法?

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

当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大于或等于上述人数时,按比例补贴金额=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我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

超比例奖励金额=(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我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4倍

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有小数的,向上取整数。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标准为依据。

如何申请补贴奖励?

答:用人单位填报《盐城市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和《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提交相关法人证照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一份):

1. 按比例就业年审认定证明;

2. 《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3.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全年);

5.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补贴奖励的审核发放

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按年度发放。

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每满一年,可在审核单位发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报通知》后,携带规定的材料,根据隶属关系向所属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单位直接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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